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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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96號原告 何宇庭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真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嗣擴張 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198萬元,超過851670元(0000000-0000000=851670),應補繳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