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96號原告 何宇庭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真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嗣擴張 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198萬元,超過851670元(0000000-0000000=851670),應補繳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