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8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 蘇耀南 之債權人,受監護宣告人 施碧玉 為蘇耀南之母,為釐清案情、確認蘇耀南所有財產內容,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固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0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已得該監護宣告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且聲請人之債務人蘇耀南為該案聲請人,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未釋明聲請閱覽上開監護宣告案件卷宗,與聲請人債權之確保,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