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 邵玉紅 被上訴人 陳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陸拾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以上合計壹佰捌拾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