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隆選任辯護人柯宗賢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隆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慶隆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詳查後,業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10月,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重刑,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復參酌被告現籍設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顯見其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上訴審理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109年7月20日裁定被告自109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被告另犯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借執行,而本院業已同意,被告將於109年8月
5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壬字第934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8月5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