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 周萬子
張志烈 被上訴人 李盛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66號請求代位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周萬子、張志烈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周萬子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萬1,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張志烈之上訴利益為49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