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穆澤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穆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穆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8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7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108年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8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8年7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108年7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5日。受刑人於108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鄧穆澤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於108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0年
4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10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