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呂凱華 即 嘉瑋 電機工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孫善雄
相 對 人 心清境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郭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移調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7日上午11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孫善雄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郭德成 到
調解 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武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至遲應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與聲請人
訂立心清境大樓設備保養合約書,逾期不論任何原因均應給
付聲請人肆萬元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