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新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莊文榮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02月15日以96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6000222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6年2月7日上午0時5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鴻賓商行附設網咖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 林莉涓林伯諺
蘇保瑞 等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林莉涓、林伯諺、蘇保瑞等人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12,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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