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被告因與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五日內預納借提被告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現於台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當事人應預納被告
提解費用新台幣2,400元,以提解被告出庭。茲本院業於民
國96年2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預納
上開提解費用,而原告已於96年2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
,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證,惟迄未於期限內如數繳納。爰
依首開說明,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六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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