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巷○○號,有聲
請狀及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