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志中具保人秦偉誠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秦偉誠之住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具保人秦偉誠之住所,記載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與戶籍資料記載「臺中市○○區○○路○○○○○號」不符,乃顯然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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