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林詩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
108年度店小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
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元,是上
訴人上訴利益即為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