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葉斯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芳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巷○○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與原告,並給付積欠租金及代
墊費用共新臺幣4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惟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
其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
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值,不得以之為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附表所示費率計算,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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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一審裁判費   │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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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 萬元至100萬元 │每萬元徵收11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 │每萬元徵收99元│
├───────────┼────────┤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 │每萬元徵收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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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 億元至10 億元 │每萬元徵收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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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億元       │每萬元徵收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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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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