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13號

原告 劉庭瑄

被告 林晨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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