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 林靜女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
請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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