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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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未○
辰○○卯○○申○○戌○○辛○甲○○丙○酉○○乙○○午○○巳○○ 林輔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律師被告台灣省政府設南投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被告丑○○
子○○壬○○天○○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地○○被告癸○○
林國形 宇○○庚○○寅○○宙○○亥○○己○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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