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炳文受刑人鄭傳順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炳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炳文因被告鄭傳順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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