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智
被 上訴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岡小
字第133號小額訴訟事件民國10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件小額訴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
7月2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茂智親收),惟
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