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191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7日起,在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及代收款項,竟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5年7月中起至9月中止,接續將代收之曼仕德烘培坊〈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悠遊咖啡(1萬元)、宇宙之星(2萬元)、真鍋咖啡館(2萬元)、勇健藝術館(1萬元)、手作茶煮(3000元),共計8萬4000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查帳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犯刑法第336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有明定,經查被告已於97年3月22日死亡,有卷附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