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9.14│96.0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3580號│235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14號│96年度易字第581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9│96.12.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14號│96年度易字第58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07│97.01.07│├─┴─────────┼──────────┼──────────┤│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34號│1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69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18││├─┴─────────┼──────────┼──────────┤│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6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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