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游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游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