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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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9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陳俊賓
被 告 陳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郭素棉 即三久小吃店於民國93年1月30日邀
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元,詎
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積欠本金69,165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而被告既擔任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借
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資料為證。被告雖對上開郭素棉即
三久小吃店積欠系爭金額及擔任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之連帶保證
人等情均不爭執,惟辯稱伊僅是擔保而已,非借款人等語置辯。
然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739條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經查,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於93年1月30日向原告借
款時,係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契約上簽名乙節,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向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及被
告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就郭素棉即三久小吃店
積欠之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洵屬有據。從而,本件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