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