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吳秀興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于永豐 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79,493元,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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