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宜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宜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宜惶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2.08│101.10.15│├──────┼───────────┼───────────┤│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354號│102年度偵字第117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6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02│103.01.23│├─┼────┼───────────┼───────────┤│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6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決├────┼───────────┼───────────┤││確定日期│102.05.24│103.01.23│├─┴────┼───────────┼───────────┤│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63號(已執畢)│1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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