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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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卓意晴 被告 姚秉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佩珺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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