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44號原告 陳東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 陳詩蘋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毓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