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高睿玲 被告TRINHTHIHOA(中文名: 鄭氏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