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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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77號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縣○○鎮○○○○○法定代理人 黃敦厚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2,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1,889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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