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傅嘉瑋 被告 張博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