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

聲請人 陳國樑 (即 陳阿西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且需全體聲請人簽章,如有二位以上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狀且應記載聲請人之姓名。

三、請 陳明 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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