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孟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家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被告業於114年8月8日撤回上訴確定,則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
法官張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