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孟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家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被告業於114年8月8日撤回上訴確定,則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

法官張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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