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2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