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上訴人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吳皓偉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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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andarSeriBegawanBS8811法定代理人LIU,MING-TSUN(即 劉明村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5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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