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