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36號原告甲○○被告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因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址設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對其處分不服所提訴訟,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