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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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敏 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
7,65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