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被   告  黃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現居住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且被告先前曾因病在臺中國軍總醫院住院醫療,並於102
年1月4日出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務電話紀錄
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住所應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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