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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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滇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祥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