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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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寅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00元(即上訴
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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