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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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即新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