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被   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297元(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暨回復電力及辦公室所需
費用455,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
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20,000+455,297=575,
297】),應徵第1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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