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江新全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銀玲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3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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