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武璋
林國君
法定代理人 林鈺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詰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