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李宗政
被 告 陳峰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
以101年度補字第2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已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