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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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紀世通
代 理 人 王正宏 律師
相 對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聲
請人為無資力,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是以,聲
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
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
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