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李忠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再通 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