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21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陳芃菱窗藝空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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