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美音
相 對 人 谷佩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聲字第12號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雄小字第三一七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
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5年度雄小字第317號返還借款事件之被告,其具狀敘
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年3月2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
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