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李松彥 被告 林德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法官林忠澤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